维权经历一则

[ 2010-01-13 22:41:09 | 作者: lovejiangnan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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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早在四年以前,腊月的某个周末,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(可能是心情愉快的缘故),我在漕溪路麦当劳(如今飞洲国际的对面)买了张壬戌年消费卡。应该是 100 元,含押金 5 元。卡是接触式 IC 卡,背面印着几个条款,包括押金 5 元可以兑换麦当劳 5 元或以下价值的产品。
  这张卡放在盒子里有三年多了,今天终于想起来,中午带到公司对面的麦当劳使用。服务生让值班经理查了余额后,将卡还给我说:“没钱了。”
  “不是还有押金么?可以换东西的。”
  “早过期了!”服务生答道。
  “怎么有有效期呢?”我示意她仔细看看卡背面的条款。
  服务生于是将值班经理叫了过来。后者了解情况后说:“我们在店堂内贴过通告,说当年的12月31日过期。”
  “但是我买的时候没有说啊。”我正色道,“这卡上面也没有说有有效期。”
  值班经理仔细看了一下卡面的文字,感到理屈。“我们这个通告贴了一个月。”她继续辩解。
  “这卡上的文字才是我和你们约定的合同条款,对不对?”我不得不使用法律术语。
  值班经理压住心里的怒气,对服务生说:“算了,给他换吧!”同时将卡扔在台子上。
  同样愤怒的服务生应我的要求,非常勉强地给我换了两个甜筒。2.5元×2,正好。

  作为消费者时,相对于绝大部分同胞,我有着敏感而执着的维权意识。在我看来,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一般的民事问题,消费者权利有着更高的优先级和不容置疑的正当性。就好比相对于国家,个人所拥有的基本公民权利也是必须得以保障的。
  今天,本人麦当劳的经历与互联网界的一起重大事件,都说明了这一点。
[最后修改由 lovejiangnan, 于 2010-01-14 17:41:2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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